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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药品研发的过程中, 参比制剂选择是让很多药企头疼的问题,本站收集一些网络信息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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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研究过程中参比制剂是否可以不办理一次性进口批件,自行采购即可?

  答:根据总局2017年第100号公告及其政策解读,关于参比制剂获得事宜,企业可以通过申报一次性进口申请及进口备案、通关等程序来获得参比制剂,除此之外,2017年第100号公告中明确企业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获得参比制剂,在提交一致性评价资料时,仅需在资料中提供购买凭证、产品包装及说明书等材料,或以其他适当方法证明参比制剂真实性即可。”   来源:  http://samr.cfda.gov.cn/WS01/CL1751/1338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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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参比制剂自行采购适用范围?
  答:根据100号公告,申请人自行购买参比制剂的适用范围为一致性评价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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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尚未公布参比制剂何时公布?
  答:(1)、请企业按照2017年第100号公告相关要求选择参比制剂并备案。药审中心将加紧梳理备案品种,定期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讨论后发布,请持续关注相应通告。(2)、关于具体品种参比制剂问题更详实论证资料,可在备案信息中一并提交,或以公文形式向药审中心提供。(3)、对于289品种,一致办已发布《289目录品种参比制剂基本情况表》,,供企业进行一致性评价研究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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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对已公布的参比制剂存疑的品种,如何开展研究?
  答:企业应根据总局2017年第100号公告及《已发布参比制剂有关事宜说明》等对参比制剂的要求,选择合适的参比制剂。对已公布的参比制剂存疑的,企业可向食药监总局药品审评中心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食药监总局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由存疑企业准备资料并进行现场答辩,药审中心技术审评人员会同相关专家研究讨论,确定能否采纳企业所提意见。结果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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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企业是否需要备案参比制剂?
  答: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公布的参比制剂,建议企业按照公布的参比制剂开展研究,未备案的无需再备案;未公布参比制剂的品种,企业按照2017年第100号公告相关要求选择参比制剂并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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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参比制剂备案资料的接收方式?
  答:自2017年12月9日起,电子资料在药审中心网站一致性评价专栏的参比制剂备案平台提交,纸质资料邮寄地址变更为药品审评中心,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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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参比制剂为原研进口产品,但是市场上找不到,是否可以选择同一生产商,不同持证商在其他国家上市的同品规原研产品?
  答:根据总局《已发布参比制剂有关事宜说明》第二条:“非同一总公司下的不同持证商供应的,同一生产厂商生产的产品,如能提供适宜证据证明不同持证商产品的处方、生产工艺和产品质量相同,可视为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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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不同持证商供应的,同一生产商生产的药品,可否视为等同?
  答:根据总局《已发布参比制剂有关事宜说明》第一条:同一总公司下的不同持证商(仅限欧美日企业)供应的,同一生产厂商生产的产品,可视为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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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原研未进口,但在国外多个国家上市,在参比制剂遴选时的考虑因素有哪些?
A 答:在不同国家上市的原研药品其持证商、说明书、处方工艺等均可能存在差异,需考虑包括说明书的适应症和用法用量、处方工艺、可及性、规格适用性、是否为原研原产地等因素,并参考品种的企业备案情况,综合考虑后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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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何采购参比制剂?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A 答:根据100号公告,企业可自行从境外采购100号公告所述的一致性评价用的参比制剂产品。在提交一致性评价资料时需提供购买凭证、产品包装及说明书等材料,或以其他适当方法证明所用参比制剂是标明企业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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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精神药物进出口准许证?精神药物进出口准许证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A 精神药物进出口准许证(Psychotropic Drug Import and Export License),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精神药品实施进出口监督管理,签发准予精神药物进出口的许可证件。
适用范围:纳入《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范围的精神药品详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列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品种海关商品编号的公告》(2009年第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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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化学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干燥方式由盘式干燥变为流化床干燥,属于几类变更?
A 答:生产过程中的干燥方式由盘式干燥变为流化床干燥,对产品质量可能产生显著影响,根据《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属于Ⅲ类变更。且干燥方式的变更可能影响产品的生物利用度,难溶性固体口服制剂,根据现行技术要求,需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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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制药一致性评价中两大难点之一的参比制剂选择问题,一直困扰着诸多企业。而不断在CFDA备案的近2000多条参比制剂备案和申报情况也堪称混乱。如今CFDA又给详细的规范性指导方案,能解决企业的燃眉之急吗?
  
  11月29日,CFDA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参比制剂选择等相关事宜的指导意见》的征求意见稿,主要对参比制剂的选择和确定,参比制剂的获得途径两大方面进行了规范和指导。
  
  参比制剂的选择和确定
  
  (一)选择已在国内上市药品作为参比制剂,按以下顺序进行:
  
  1.优先选择原研上市许可持有厂家原产地进口产品。
  
  2.选择原研上市许可持有厂家其他产地进口产品,但该产品须在欧盟、美国、日本上市,并具有参比制剂地位。原研上市许可持有厂家和产地均发生变化的,需证明其为原研产品,且在欧盟、美国、日本上市,并具有参比制剂地位。
  
  3.上述两项仍无法确定的,可以选择国际公认同种药物作为参比制剂。
  
  (二)选择未在国内上市的药品品种作为参比制剂,按以下顺序进行:
  
  1.优先选择原研上市许可持有厂家原产地产品。若原研产品有其他产地,该产品须在欧盟、美国、日本上市,并具有参比制剂地位。
  
  2.选择国际公认同种药物作为参比制剂。
  
  (三)原研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上市的品种:
  
  1.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原研国内地产化产品,同时在欧盟、美国或日本上市的,由原研企业提供确证资料,按照《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品种分类的指导意见》(正在征求意见,以下简称品种分类指导意见)中所述程序,证明原研国内地产化产品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的,经专家委员会审核确定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后,可选择为参比制剂。
  
  2.原研国内地产化产品与原研产品处方工艺等均未发生改变的,由原研企业提供确证资料,按照品种分类指导意见中所述程序,证明原研国内地产化产品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的,经专家委员会审核确定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后,可选择为参比制剂。
  
  3、原研国内地产化产品与原研产品处方工艺等有改变,其生产企业需证明地产化产品与原研产品质量与疗效一致后,按照品种分类指导意见中所述程序,证明原研国内地产化产品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的,经专家委员会审核确定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后,可选择为参比制剂。
  
  4、原研国内地产化产品与原研产品处方工艺等有改变,其生产企业无法自证一致性的,需另外确定国外原研药品参比制剂。
  
  (四)改规格、改剂型、改盐基的仿制品种按照《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改规格药品评价一般考虑》(待发布)、《仿制药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中改剂型药品(普通口服固体制剂)评价一般考虑》(待发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中改盐基药品评价一般考虑》(待发布)的要求,选择参比制剂。
  
  参比制剂的获得途径
  
  (一)企业自主购买。药品生产企业是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的主体,应自主购买参比制剂。需从国外购买的,应与一致性评价品种名单的品种规格核对后,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研制过程中所需研究用对照药品一次性进口有关事宜的公告》(2016年第120号)的要求,采用一次性进口的方式进行。
  
  (二)委托第三方购买。鼓励拥有进出口资质的第三方贸易公司提供参比制剂采购服务。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也可公开已获得的参比制剂相关信息,供企业参考。
  
  (三)协助企业购买。特殊品种、通过市场途径无法购买的品种,可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通过政府间合作渠道与原研企业协商等方式,协助企业购买。
  
  关于参比制剂的选择问题,CFDA先后已经出台了《普通口服固体制剂参比制剂选择和确定指导原则》(2016年第61号通告)、《关于发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参比制剂备案与推荐程序的公告》(2016年第99号)等文件,明确了参比制剂的遴选原则,备案、推荐和申报程序。
  
  此次文件主要针对原研药品存在变更企业、变更产地,进口药品地产化等多种情况,为进一步规范和指导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中参比制剂的选择等相关事宜提供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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