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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关于未在国内上市的药械组合产品的申报问题
解答:按照《关于药械组合产品注册有关事宜的公告》(2009年第  第16号)规定,拟申报注册的药械组合产品,如该类产品尚未在中国获准上市,申请人应当在申报注册前,向行政受理服务中心申请产品属性界定,根据产品属性审定意见,申报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并在申请表中注明“药械组合产品”。为引导申请人合理申报,总局定期公布药械组合产品的界定结果,申请人可进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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