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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关于审评过程中联系方式变更的办理

分类:参比制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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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关于审评过程中联系方式变更的办理
解答: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注册受理工作的通知》(2015年第  122号)要求,在审评过程中,药品注册申请的申请人机构更名(主体不变)、联系方式变更(仅限于申请人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地址的变更)、注册地址变更(不改变生产地址)、拟使用商品名称增加或改变的,由原受理部门审核后通知药品技术审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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