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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比制剂不同于“原研”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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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已发布的CDE未通过参比制剂审议目录的,来自第25、26、29、30、31、32这几批拟推荐参比制剂公示稿。

参比制剂不同于“原研”的概念:

原研强调“全球新”且强调“上市依据充分”;

参比制剂更强调“国家局认同”。

可以看到,已发布的未通过审议的参比制剂,大部分情形下,是境外已上市境内未上市的,或者国内特有的品种。这些参比制剂没有通过审议,也就意味着两件事:

1、经过CDE专家审议,认为有些境外已上市的产品不宜引进到国内来:包括3类仿制药、5.1类原研药、5.2类仿制药申请都不会被接受。

2、有些在境内上市的仿制药或者曾经的“三改新药”,是不符合现行药品审评审批要求的,经CDE专家审议认为,今后不该再接受这些产品的一致性评价申请。

在此,梳理了目前已发布的否决参比制剂的原因,可以作为企业仿制药立项的风险依据。其中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原因4、原因6和原因11。

一个产品在境内所批准的适应症和用法用量,是与已完成的试验数据相关的,应当是严肃而规范的;与境内已批准上市的产品的适应症和用法用量不同,是一个可以否决拟定参比制剂的理由。

从未通过审议的原因,可以看到CDE参比制剂审议否决的思维框架和逻辑,同时部分窥见对仿制药注册的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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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否决逻辑一:否定拟申请参比的产品本身




原因1:本品临床有效性证据不足。

案例:胞磷胆碱钠口服溶液、匹多莫德口服溶液
分析:有效性依据不足,是对药品莫大的否定。目前这个原因被否定的拟参比制剂,境内都没有上市,但是匹多莫德口服液在境内是有仿制药上市的。


原因2: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风险

案例1:单唾液酸四己糖神经节苷脂钠注射液
分析:该产品的审议未通过,也是对产品的否定。该产品适应症过于宽泛、临床证据基础薄弱,需进行符合目前技术要求的确证性临床试验并修订说明书。值得一提的是,它还是重点监控品种。

对于药监局因重大质量安全风险而已经暂停境内销售使用的重点监控品种,仿制药企业竟然想要投入研发资金和精力去仿制它,不知是否在商业化的道路上迷失了治病救人的初心。

案例2:福司氟康唑注射液
原研曾申请进口,因与已上市的氟康唑注射剂比,本品质量控制方面存在问题,未被批准。审议未通过。


原因3:复方组成不合理

案例:盐酸氨基葡萄糖硫酸软骨素胶囊、硫酸亚铁叶酸片、萘普生艾司奥美拉唑镁肠溶片
分析:这里除了萘普生还外加了一个非国内主流用药的原因,其他不通过的拟参比制剂都存在复方组成不合理的情况。这些复方都是境内未上市的复方制剂,哪怕在欧盟、美国等地已批准上市,也不代表CDE同意引进这样的产品。


原因4:产品曾经历改良,或者不同处方产品的质量、贮藏条件不同。

案例1:卡贝缩宫素注射液
本品已发布FerringArzneimittelGmbH处方变更后的原研进口及欧盟上市的未进口原研作为参比制剂,企业申请处方变更前原研企业在加拿大上市的产品作为参比制剂。经一致性评价专家委员会审议,处方变更后较变更前处方有贮藏优势,不建议采用变更前处方为参比制剂,审议未通过。

案例2:去氧胆酸注射液
推荐了欧盟上市的不含抑菌剂的原研产品,美国上市原研药含抑菌剂,审议未通过。


原因5:上市数据基础有限,病例数很少,且本品对于国内目前该适应症领域的临床价值有待进一步论证。

案例:硫酸阿贝卡星注射液
分析:这同样是对这个产品本身的否定,该产品是一个抗菌药,有除了CDE说的它当年上市基础薄弱,病例数少,而且它本身还有安全性风险,并且它的适应症有其他常用替代药品。这样的产品搁在国内,是要准备做上市后评价,研究是否退市的节奏。并且国内早年前已有不批准它进口的历史,可能企业没有仔细地调研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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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6:不符合我国临床用药习惯或临床价值判断
案例1:盐酸吡格列酮片(45mg)
既往降糖药物召开专家咨询会,临床专家反映本品国内应用最大剂量通常为30mg,考虑本品安全性风险,审议未通过。

案例2:注射用头孢呋辛(50mg(按C16H16N4O8S计))
本品的适应症为白内障术后局部用药;头孢呋辛为全身用药的主流抗菌药物之一,小剂量局部用药容易产生耐药,审议未通过。

案例3:骨化三醇口服溶液
国内已有多种活性维生素D类口服制剂,本品如在国内申请上市属改剂型品种,建议提供较目前已上市剂型的临床优势证据。审议未通过。

案例4:萘普生艾司奥美拉唑镁肠溶片
萘普生在国内为非主流非甾体抗炎药,该复方暂不符合国内临床实践及复方制剂的要求。审议未通过。

案例5:氨氯地平阿托伐他汀钙(5mg/80mg)
80mg规格的阿托伐他汀对于中国人群的有效性获益增加有限、安全性风险可能增加。审议未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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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决逻辑二:参比制剂选择有误或资料准备不充分。




原因7:本品为改规格或者改剂型品种,原研无此规格或剂型。
案例:头孢地尼片、依匹哌唑口崩片、阿加曲班注射液(20ml:10mg)、阿卡波糖咀嚼片、阿卡波糖口崩片、泮托拉唑钠肠溶胶囊、对乙酰氨基酚干混悬剂、阿奇霉素颗粒等
分析:对于原研没有的规格或者剂型,不推荐为参比制剂。
这进一步明确了原三改品种,如果不符合“原研药品”的标准,是不能作为参比制剂的。

但是需要补充的是,该类改规格改剂型等的产品,往往是符合国内已批准的用法用量的。只要它们在我国没有撤市,且所有厂家因为没有参比制剂,都无法进行一致性评价,那么按现行一致性评价的时限要求,这些产品将一直流通于市场。


原因8:已经推荐了另一个产品作为参比制剂。
案例:重酒石酸间羟胺注射液、甲氨蝶呤注射液
分析:这类情况的意思是,该拟参比制剂的厂家找得不对,另一家才更合适。例如,拟发布美国橙皮书中具有RLD/RS标识产品作为参比制剂,而拟申请的参比制剂无参比制剂地位。


原因9:未提供完整和充分的安全性、有效性数据
案例:曲美布汀干混悬剂、盐酸注射液、赖诺普利氨氯地平片等
分析:这类情况的意思是,并不否定该产品的安全有效的,但是目前申请人没有提供足够的依据,所以不能推荐为参比制剂。后续如果经过更加充分的调研,翻盘也是有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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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决逻辑三:不能乱了仿制药的管理



5月份的的时候,国家局网站曾经“快闪式”发布了一版《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现在它已经不在网站公示了。这个文件虽然昙花一现,但是它有很多信息值得关注。

比如它首创提出了对仿制药说明书的要求:仿制药说明书应参考被仿新药/或参比制剂说明书制定。除适应症需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批准,以及与仿制药公司有关的一些信息外,说明书主要内容须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参比制剂说明书一致;参比制剂说明书需要进行维护:如参比制剂已在中国上市,上市许可持有人应负责药品说明书的修订、维护工作。如参比制剂未在中国上市,将指定一家(如首家)仿制药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药品说明书的修订、维护工作。


原因10:本品规格、适应症、用法用量与已发布参比制剂有差异。

同一产品在不同国家上市的适应症和用法用量不同,这是很常见的。已由NMPA正式发布的部分参比制剂,同一通用名同一品规,也存在个别不同来源的产品,其适应症和用法用量不同的情形。

但是,首先这样的情形只会发生在不同国家的上市的产品上;其次,境外上市的参比制剂的适应症用法用量,境内仿制药不是全都可以通过简单的药学研究就可以直接“复刻”的。适应症的获批一般基于开展的相关研究数据(尤其是临床数据和人种差异),这与化药3类仿制药的技术要求和审评原则相似。

案例:丙戊酸口服溶液(250mg:5ml)
经一致性评价专家委员会审议,丙戊酸口服溶液的活性成份为丙戊酸钠。已发布赛诺菲原研药丙戊酸钠口服溶液,规格200mg/ml和200mg/5ml作为参比制剂,本品的规格、用法用量与已发布参比制剂不同。审议未通过。


原因11:本品规格、适应症、用法用量与国内已上市产品不一致。

如前文所述,一个产品所批准的适应症和用法用量,是与已完成的试验数据相关的;与国内已批准上市的产品的适应症和用法用量不同,是一个可以否决拟定参比制剂的理由。

案例1:托拉塞米片
本品已发布美国橙皮书收录的持证商MylanSpecialtyLP的20mg、10mg、5mg规格(10-156、10-157、10-158)及德国上市持证商为PharmazevtischerUnternehmer,规格10mg(27-492)产品为参比制剂。企业申请田辺三菱製薬株式会社在日本上市的4mg和8mg规格为参比制剂,经一致性评价专家委员会审议,本品规格、用法用量与国内已上市产品不一致,审议未通过。

案例2:熊去氧胆酸片(0.1g)
本品已发布美国橙皮书收录的持证商为ForestLaboratories Inc、AllerganSales LLC/Aptalis Pharma Us Inc.的0.25g规格和持证商为MitsubishiTanabe PharmaCorporation(田辺三菱製薬株式会社)在日本上市的50mg规格为参比制剂。企业申请田辺三菱製薬株式会社在日本上市的0.1g规格为参比制剂,经一致性评价专家委员会审议,0.1g规格不符合国内批准的用法用量,审议未通过。

案例3:硫酸阿托品注射液(5ml:0.5mg)
已发布田辺三菱在日本上市的1ml:0.5mg规格为参比制剂,本品规格、适应症、用法用量与已发布参比制剂及国内上市品有差异。未提供完整和充分的安全性、有效性数据。审议未通过。

案例4:氯化钾缓释片(20mEq(相当于1.5g氯化钾))
氯化钾缓释片用法用量已明确,本品不符合氯化钾缓释片在国内获批准的用法用量,审议未通过。

案例5:拉克替醇散(5g)
本品的适应症、用法用量与国内上市品存在差异。未提供完整和充分的安全性、有效性数据。审议未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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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6:艾拉莫德片(25mg)
分析:虽然不否认拟申请参比也是安全有效的,但是它与已上市的国产一类新药用法用量不同。

国内上市的艾拉莫德片已完成临床研究批准上市,用法用量与此次推荐的参比制剂不同。先声药业有限公司的艾拉莫德片2011年08月15日以国产1.1类新药的身份批准上市,如今已经收入我国上市药品目录集,获得参比制剂地位。拟申请的富士フイルム富山化学株式会社的艾拉莫德片,2012年9月在日本上市,用法用量和先声药业的艾拉莫德片不同。

艾拉莫德片最早由日本富山化学株式会社(后被FujiFilm收购)研发,治疗类风湿性关节炎和骨关节炎,在日本2003年提交申请,2012年获批。日本的艾拉莫德片未曾进口我国(从这次参比制剂的审议结果看,就算日本富山的艾拉莫德片申请进口,也是不会批准的)。

中国可以查到最早的申报记录是在2004年,当时天津药物研究院和扬子江药业先后申报了艾拉莫德片,扬子江后来撤回了注册申请,先声药业与天津药物研究院合作开发,最终于2011年批准上市。

这是一个中国药企看中了日本药企开发的一个产品,并和它比拼研发及审评速度的故事。

那这个产品谁是原研呢?原研定义不是看谁开发了这个产品,而是看境内外谁是首个获准上市,且具有完整和充分的安全性、有效性数据作为上市依据的药品。从获准上市时间来看,日本富山的艾拉莫德片就不如先声药业的早了。

有仿制药且有想仿制这个2015年之前批准的国产一类新药,这个想法本身是有一定风险,毕竟我们从没见过哪个国产一类新药有仿制药批准的(转让、分厂或子公司除外)。最大的问题是国产新药的安全有效性上市依据是没有公开信息可查的,另外对十几年前的临床试验数据可靠性,我们也不作评论了。

CDE以这个理由否定日本富山的艾拉莫德片,并不等于企业可以直接用先声药业的艾拉莫德片作为参比制剂。就算有这个想法,还是需要申请遴选备案的。因为上市药品目录集的“参比制剂”标记,不是作为仿制对象的依据,国家局公布的参比制剂目录里的产品才是可以仿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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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历次未通过审议的参比制剂品种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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