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科研教学单位。需使用麻精药品开展实验、教学活动的,应经市药监局批准,取得《特殊药品一次性购用证明》(以下简称《购用证明》),凭《购用证明》向定点经营企业或定点生产企业购买。
(六)麻精药品标准品和对照品使用单位。药品生产企业、非药品生产企业、科研教学单位等市场主体,需使用麻精药品标准品和对照品的,应经市药监局批准,取得《购用证明》,凭《购用证明》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购买。
(七)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用单位。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科研教学单位等市场主体,需购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经市药监局批准,取得《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凭此证明向定点生产企业或定点经营企业购买。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豁免办理相关证明:
1. 凭《印鉴卡》购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单方制剂和小包装麻黄碱的医疗机构;
2. 购买小包装麻黄碱和单次购买麻黄素片剂6万片以下、注射剂l.5万支以下的全国性及区域性批发企业;
3. 购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标准品、对照品的单位;
4. 凭出口许可自营出口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定点生产企业。
(八)运输管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药品使用单位需要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向所在区市场局申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以下简称《运输证明》)。
《运输证明》不得涂改、转让、转借。《运输证明》副本随货同行,以备查验。
(九)邮寄管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药品使用单位需要邮寄麻精药品的,应向所在区市场局申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以下简称《邮寄证明》),通过北京市邮政管理部门指定的邮政支局或分公司邮寄。
四、各类市场主体需要履行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