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报资料的具体要求:
1、《麻醉(精神)药品进口申请表》
(1)该表填写必须准确、规范,并符合填表说明的要求,即:除第二项、第五项用英文,第十一项用中文外,其他各项用中、英文填写清楚,需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表第一项填写的进口单位名称、地址须与所提交的资质证书中单位名称及注册地址一致。
(3)第七项、第八项须写明具体进出口口岸,不能超过两个。
2、购货合同或者订单复印件
双方负责人签字及单位盖章。
八、申办流程示意图:
九、许可程序:
(一)受理:
申请人向行政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按照本《须知》第六条所列目录提交申请材料,受理中心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二)审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予以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麻醉(精神)药品进口准许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三)送达:
自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SFDA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十、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一、实施机关:
实施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受理地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
十二、许可证件有效期与延续:一年
十三、许可年审或年检:无
十四、受理咨询与投诉机构:
咨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投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驻局监察局、政策法规司执法监督处
注:本须知工作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