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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開展中成藥的改良型新藥或創新藥的第I期、第II期及第III期臨床試驗,受本技術性指示規範。

2. 臨床試驗許可程序:

2.1 臨床試驗申請人

2.1.1 如屬自然人,須提供身份證明文件及住址證明副本;

2.1.2 如屬法人,須提供由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發出的商業登記證明。

2.2 申請人在提出中成藥臨床試驗申請前,可向藥物監督管理局提出程序前諮詢申請。

2.3 按第11/2021號法律《中藥藥事活動及中成藥註冊法》、第46/2021號行政法規《中藥藥事活動及中成藥註冊法施行細則》及本技術性指示的規定,提交符合要求的申報資料,包括填妥的臨床試驗申請的專用表格、申請人資料、研究背景、臨床試驗方案、研究者手冊、知情同意書式樣、統計分析計劃、倫理委員會的組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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