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疗剂量
推荐的治疗剂量基于体重,必要时根据剂量学数据减少
静脉注射总共 2 次治疗剂量,间隔至少 90 天
每个治疗周期的体重剂量
体重 >62.5 kg 的患者:18,500 MBq (500 mCi)
体重 ≤62.5 kg 的患者:296 MBq/kg (8 mCi/kg)
根据关键器官限制确定是否需要减少剂量
通过将剂量测定得出的每单位活性辐射吸收剂量(D [器官])乘以基于体重的治疗总活性 (Aw) 来计算估计的关键器官吸收剂量
有关关键器官辐射毒性吸附剂量阈值的详细信息,请参阅完整的处方信息,并确定是否需要调整重要剂量
甲状腺阻滞和其他预先和伴随的药物
甲状腺阻滞
在每次碘苯胍I 24剂量前至少10小时开始给予无机碘,并在每次碘苯胍I 131剂量后持续<>天
水合
指导患者将液体摄入量增加到每天至少 2 升,从至少 1 天开始,并在每次给药后持续 1 周,以尽量减少对膀胱的照射
减少儿茶酚胺摄取或耗尽储存量的药物
在给予剂量测定剂量或治疗剂量碘苯胍I 5之前,停止使用减少儿茶酚胺摄取或耗尽儿茶酚胺储存至少131个半衰期的药物
每次给药后至少 7 天才使用这些药物
请参阅注意事项和交互
止吐药
在每次给药碘苯胍I 30剂量前131分钟给予止吐药
剂量调整
骨髓抑制
不要对血小板计数 <80,000/μL 或 ANC 计数 <1,200/μL 给予第一治疗剂量
在血小板和中性粒细胞恢复到基线或正常范围之前,不要给予第二次治疗剂量
减少以下第二治疗剂量
血小板计数 <25,000/μL、ANC <500/μL,或危及生命的贫血持续 >7 天
中性粒细胞减少性发热
血小板计数<50,000/μL 伴活动性出血
骨髓抑制,建议减少第二剂剂量
重量 >62.5 千克
如果第一治疗剂量是基于体重的:将第二治疗剂量减少到425 mCi。
如果根据关键器官限制减少第一次治疗剂量:将第二次治疗剂量减少到第一次剂量的 85%
重量 ≤62.5 千克
如果第一治疗剂量是基于体重的:将第二治疗剂量减少至 7 mCi/kg
如果根据关键器官限制减少第一次治疗剂量:将第二次治疗剂量减少到第一次剂量的 85%
肺炎
如果在第一次治疗剂量后诊断出肺炎,请勿给予第二治疗剂量
肾功能损害
由于药物的延迟消除,肾功能损害患者的辐射剂量可能会增加
根据剂量学评估的辐射暴露估计值调整治疗剂量
严重肾功能损害(CrCl <30 mL/min)或终末期肾病:未研究